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

稿件来源:中国甘肃网 发布时间:2015-01-26 17:11:55

  

 

  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于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兰州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分别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主持人明连成: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实施《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程世强先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先生分别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首先,请程世强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2014年10月29日10:01:12

  程世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今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24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是新时期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措施,是不断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对于我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及修订的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进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和提升预防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体系在全省基本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的转型跨越发展。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方针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在依法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在服务“三农”发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监督重点领域开展预防、警示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创造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职务犯罪预防领域、预防内容、预防格局以及预防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发展的需要。

  2014年10月29日10:04:28

  程世强: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为本年度立法预备项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检察院迅速启动相关工作,制定方案,明确进度,讨论确定了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问题。省检察院积极组织专题调研,广泛征求三级检察机关和省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意见建议,召开检查委员会研究论证提出《修订草案(草稿)》。之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检察院采用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并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于7月22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适用的主体范围、预防重点和社会化预防机制等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从14个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到的意见,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9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9月22日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9月26日表决通过。  2014年10月29日10:06:03

  程世强: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订,力求从我省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近年来反腐败工作的新经验,适应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腐败格局、机制、重点的新变化、新要求,内容主要侧重预防方针、预防机制、责任考核、预防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

  (一)关于预防方针。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均确立了反腐倡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指导方针。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充分体现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故将原条例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修订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二)关于预防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所有单位和部门,适用主体具有多元性,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推动社会化预防是“十二五”时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体思路之一,是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制度保障。故《条例》新增加了第五条、修订了第十五条,更为明确地体现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非公企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预防事务有人抓,预防工作成网络的大预防格局。

  (三)关于将预防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问题。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看,当前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在开展,单位预防和社会预防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个别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将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有必要把预防工作纳入地方、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近年来,白银、嘉峪关、酒泉、张掖等地尝试这一做法,收到了较好效果。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作为第六条第一款。这一规定将使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职责及接受监督义务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的预防责任进一步强化。

  2014年10月29日10:09:42

  程世强:(四)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前应当查询行贿犯罪档案问题。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又将录入和查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医疗机构采购、工商注册各环节,为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向申请查询人出具贿赂犯罪法律后果警示警醒告知书,对发现有犯罪前科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查询制度的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职务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部分市州检察机关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协作,共同探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延伸运用于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一些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前都积极向检察机关查询被选任干部的廉政情况。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故对原《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作了修订,增加了相关内容,作为第九条第(五)项。

  (五)关于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问题。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自2013年开始,本着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主动探索推进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对群众和社会有反映的192人进行了警示提醒;对存在不当履职隐患的234人进行了训诫督导;对履职有过错的87人责令纠错,发挥了积极有效的预防作用,受到广大干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了使检察机关推行和适用三项制度有法可依,故在《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的规定。

  (六)关于经费保障问题。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目前省上采用的保障机制是每年申请专项列支,也有部分地方已列入财政预算。为使预防经费保障更加规范,《条例》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同时要求其他预防单位也必须保障所需工作经费。谢谢大家

    2014年10月29日10:12:25

  主持人明连成:下面,请高继明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2014年10月29日10:12:37

  高继明: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是我省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法制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表现形式,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长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自觉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置于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格局中,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不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调查1796次,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523件,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宣传28029次,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8460次,向各级党委报送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452份,其中258份被当地党委主要领导批示。与此同时,相继组织开展了惩治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民政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专题预防活动。重点开展了以服务“三农”,服务“1236”扶贫攻坚任务,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即:保障民生民利,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和以服务“3341”项目建设,预防涉企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两联系、两促进”专项行动(联系企业、联系项目,促进廉洁、促进发展)。自觉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放在党委整体工作格局中谋划,放在党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推进,切实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形成上下一体、侦防一体、社会一体的预防工作新格局。

  《条例》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加强和推进我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建设“法治甘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4年10月29日10:17:07

  高继明: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全省检察机关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安排。《条例》作为建设“法治甘肃”、完善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必将对反腐败工作产生积极影响。《条例》的施行,力求从根本上改变以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程度不高、预防工作责任不清晰、衔接协作不顺畅等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方针,顺应社会各级和人民群众对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呼声,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条例》的修订实施为契机,在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同时,牢牢把握机遇,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预防工作在依法治国、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各级检察院领导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全体检察人员系统深入学习《条例》,认真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重点内容,尤其要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针、原则、重点和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时的目标任务与执法措施,为贯彻实施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和组织保障。同时,积极抓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形式,采取有效方法,加大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宣传力度,把学习宣传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实效,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为《条例》的贯彻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此扩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参与意识,为工作的深入推进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2014年10月29日10:20:48

  高继明:二、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开展预防工作

  《条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更明确的要求。这既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也是对检察机关的考验,更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要求的具体体现。各级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预防工作减少腐败风险、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依法把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加强对典型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的剖析,提出完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促进预防、保护和服务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要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入手,抓住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预防宣传、警示教育、预防咨询、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约谈三项制度等预防措施,促进专项、专题预防活动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为依托,提高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顺利推进;要从严格执法的高度切实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法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保障作用,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社会化格局的形成。

  2014年10月29日10:23:24

  高继明:三、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形成强大预防合力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综合性业务工作,不但需要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各级检察院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自觉把预防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靠党委、人大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预防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落到实处。要以党委领导下的预防工作机制为平台,推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通报、专项预防研究部署、预防成果推广应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综合考评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促进检察预防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检察院要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预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预防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加强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整合内部资源,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整体效能,提高预防工作水平,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2014年10月29日10:25:45

  主持人明连成:下面进行媒体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2014年10月29日10:26:00

  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记者:请问今后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实施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这三项预防工作措施?

  2014年10月29日10:26:31

  高继明:为依法规范适用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检察机关将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定。这三项预防工作措施适用于不同情形:检察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评估后,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初查后未达到立案标准,作出不立案决定,但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训诫督导;对立案侦查后,因情节轻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进行责令纠错。

  2014年10月29日10:30:25

  《大公报》甘肃站记者:请问《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2014年10月29日10:30:42

  程世强:为了将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地方预防职务犯罪遇到的新挑战、新需求,省内各地预防职务犯罪采取的新举措、新实践充分体现和吸纳到《条例》中,使修改的内容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我们遵循了以下修改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考虑到《条例》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把修改重点放在与反腐败形势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求明显不适应的方面,以及《条例》内容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的突出问题上,主要对明显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要求、针对性不够、操作性不强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是实事求是,循序渐进。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和反复论证,对应该解决并能够达成共识的内容,及时进行吸收和采纳;对各方面认识还不统一,目前修改、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的问题,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对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或者完善体制解决的问题,待客观条件成熟时再寻求妥善解决。

  三是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只对实践证明能够有效适用、普遍推广的,进行吸收,对一些需要试点、在实践中仍然要继续探索并积累经验的,通过督促部门制定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分类解决。

  2014年10月29日10:33:22

  甘肃省广播电台记者:《条例》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增加了“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请问基于哪些原因设立这项规定?

  2014年10月29日10:33:56

  高继明:这次《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新增加了一项具体的工作职责,就是“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制度,一是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探索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告诫制度,要求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中不立案、撤案、不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探索开展有针对性地预防告诫活动,给予教育引导、警示提醒、察帮诫劝等,有效防止由“小错”演变成“大案”。二是基于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属性的运用。就是紧密结合执法办案,紧扣检察各业务环节,通过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对依据举报工作规定和刑事诉讼法进入举报、初查、侦查、公诉环节,尚未构成犯罪,但存在职务犯罪隐患或者非规范职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和防范,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三是基于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运用。检察机关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不仅要求各个业务部门结合自身执法办案抓预防,而且要求相互之间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举报、侦查、公诉、预防等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机整合,发挥整体合力。同时防止出现监督盲区。

  2014年10月29日10:36:30

  新华社甘肃分社记者:《条例》中对于采取查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等方式,对被选拔的人员进行廉政考评进行了明确规定,请问应当怎样理解这条规定,检察机关如何推进这项工作?

  2014年10月29日10:37:09

  高继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举措,预防贿赂犯罪的有效形式和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在2011年年底实现了全国联网,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广泛应用到招标资格审查,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资质、资格审查,信用管理需要,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办案需要等领域,为促进市场主体的廉洁诚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省自2006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来,已累计受理查询218460次。将查询记录作为招录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依据,旨在避免干部“带病提拔”,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关,进一步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功效。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与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并且规范执行。

  2014年10月29日10:39:55

  主持人明连成: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4年10月29日10:40:12